我们在动笔构想申请书之前,一定要明确好自己申请书的主题,申请书的书写能够将自己的诉求很好的表达,下面是会写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起诉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起诉申请书篇1
间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盐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兹双方因意见不合,自思难以盐头偕老,协议离婚,特订立离婚条件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一、自本离婚协议书签立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日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中育一女二子,于协议离婚后,间×强之扶养监护权利归女方行使,间×莉、间×国之扶养监护之权利归男方行使,但双方保有随时前往探视之权利。
三、女方于离婚后,双方只债权债务关系鹰自行清理,与他方无涉,双方均不得对他方为任何主张或请求。
四、双方应协同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及户籍迁出登记等有关手续,各不得借故刁难不办。
五、以上条件系双方基于自由意识下充分了解后喜悦签字,日后不得异议或反悔。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使用说明:
一、若子女归女方监护,可向男方请求扶养费。如:“甲方愿意每月负担抚养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之分配与取得,亦得在协议中规定。如座落罗湖区_号之土地一笔,归×方取得。
起诉申请书篇2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起诉申请书篇3
原告张__,女,39岁,汉族。
被告杨__,男,41岁,汉族。
原告张__与被告杨__离婚一案,本院于___1年7月5日受理后,于___1年7月23日向被告杨__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__及委托代理人霍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__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__诉称:原、被告于___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___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原、被告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___3年9月中旬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___9年4月13日原告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无消息,其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婚生女张以林。
被告杨__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__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主要载明原、被告出生日期分别为___2年11月6日、___0年8月11日及结婚登记日期为___8年2月25日。
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载明张以林出生日期为___2年9月10日。
3、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主要载明:我辖区居民杨__,男,___0年8月11日生,原在我辖区通用厂院___号楼西单元2楼中户居住,因家庭不和,夫妻常有争吵,关系紧张。该居民自___3年9月中旬因吵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4、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美英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辖区居民杨__因与张__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与张__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5、证人薛建新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院居民杨__因与张__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与张__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达八年之久。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___9)山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证明___9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___9年8月27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系公安部门对张以林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的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证据5足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杨__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系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以证明自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___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___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不归,分居已达八年,导致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和好不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__与被告杨__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以林由原告张__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__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__
审 判 员 石__
人民陪审员 姜__
二○__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__
起诉申请书篇4
1、申请书首部
这部分主要是介绍自然情况,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书正文部分
婚姻状况
需要写明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的起源,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有包办、胁迫等其它因素,是否有不符合婚姻法登记规定的要件的情况,比如年龄,不许可结婚的疾病等,是否同居,是否有子女。
离婚理由
需要写明离婚理由,比如感情基础、有无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是否有和好可能、是否存在感情破裂及其程度,比如有无第三者插足,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意见和要求
主要写明离婚的请求,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损害赔偿等。
双方有无达成其他协议
3、离婚申请书注意事项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提交结婚证。
提交起诉状的同时,要附交家庭财产清单,写明存款,债权、债务的情况,并自己估好财产价值。
离婚案件的原告人,一般应亲自来院起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法院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要提供有效证件。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xxxxxxxxxxx(免费)
执业律所:xxxxxxxxx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xxxxxxxxx海王大厦a座14层
起诉申请书篇5
原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xx
被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x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xx月xx日到xx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xx年xx月xx日生下儿子x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尤其是被告有十分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可是,累了,仅有自我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我照顾自我;受了委屈,没人能够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景,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悲痛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一样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xxx一向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向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坚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申请人:
日期:
起诉申请书篇6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起诉申请书篇7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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