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申请书时,应该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词汇,以保证清晰易懂,申请书是我们与雇主之间建立联系的桥梁,以下是美篇巴巴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生二胎的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生二胎的申请书篇1
尊敬的领导人:
本人怀孕几个月,预产期xx月xx日,现在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休假手续,休假时间为xx个月,本人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晚婚晚育政策。我现在特别向单位申请xx月xx日正式产假。期待从xx月xx日开始批准。目前,本职的上班已经交给xx先生/小姐,最近经过交接,xx先生/小姐已经可以胜任本职的上班了。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准!
生二胎的申请书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年××月份怀孕,预产期为×××年××月××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128天。现申请休产假,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生二胎的申请书篇3
申请书
xx、xx于xx年x月x日在汉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户口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xx号,身份证号:xx;xx是xx医院职工,户口在xx;夫妻二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第一胎女孩,取名:xxx,身份证号:xx;该女于20xx年1月在xx医院检查诊断为:听神经病,并于20xx年3月在北京301医院再次确诊后,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现年五岁,但手术后效果不佳,被评定为xx残疾,现夫妻二人想再要一小孩,特此申请,请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x(夫妻二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生二胎的申请书篇4
尊敬的街道计生办:
您好!我们是千蓝街道阳光社区3栋1006室的一对夫妻。
我们的婚姻生育情况如下:本人廖明俊与妻子陈海于20xx年在海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于20xx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已经4岁半了。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夫妻收入都属于中上等水平,完全有能力抚养第二胎子女。因此向镇计生办提出我们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的申请。
希望计生办核实确认我们的申请材料,给予尽快批示。附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此致!
单独二胎生育申请书三:二胎准生证的申请书(318字)
下面的个人申请格式是针对夫妻全是农村户口的标准格式,如有其它情况,你自己再修改。
xx区计生局:
我叫xxx,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xxx,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如果你二人户籍在同一地点,就在此说明我们的户籍都在xx地,如不在同一地点则在出生日期后单独说明)。我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xxx,x年x月x日我们离婚。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领取现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费,我与xxx(现任妻子)于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xxx(现任妻子)是初婚。我二人均为农村居民在xx村居住多年,有承包田,并未外出打工,现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夫妻)并按手印
年月日
生二胎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一、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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