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要写心得体会的情况,在日程生活中没有实践就写不好心得体会,下面是美篇巴巴小编为您分享的读刑法心得体会6篇,感谢您的参阅。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1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_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2
?刑法学
刑法学的特点是逻辑清晰,结构简单。所以针对刑法学的学习,要遵循下面的方法:
第一,必须认真听取老师的讲授。在课堂上能够紧随教师的思维,能够掌握要求掌握的东西,这就是听的能力
第二,向别人说。具体是指,拿着老师的讲义,回忆老师讲的内容,能够随时向身边任何一个人讲清楚那个知识点,像老师一样讲清楚。说的能力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当把讲清楚的时候,个人的思维一定是清晰的,所以当能够向别人说清楚的时候,个人头脑当中的对知识点的理解、条理性、逻辑性、深度、广度,一定是更深刻的,此时才能说是真正地把它理解了。
第三,大量做题,这个题包括历年真题和新出现的,比较有价值的题目。通过一些题目的训练,我们才能够熟悉出题的套路,才能够熟悉出题的用语,它实际表达的含义是什么。才能够把自己头脑中所想的与实践中题目结合起来。
第四,考前记忆。人的大脑有遗忘曲线,如果早点记忆的话,快到考试到时候该忘的就会忘掉了,而且老是让大家记忆会很烦的。所以在考试前把刑法上需要记忆的东西呢,再重新记忆一下就可以了。
2、民法学
民法学在法律硕士联考中所占的比重与刑法学一样,所占的比例也很大。但民法学不同于刑法学,它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其二,民法的理论性强,并且理论难度在不断加深。其三,在民法领域不断出台新的法律。针对这些特点,我们认为比较有效的学习方法是: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法硕联考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
一、复习资料
1、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2、教材
由于是全国统考,所以,教材就比较统一。总的来说,法律硕士(法学)的官方发布的复习教材有《20_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其他的资料可以参考非法学的资料,比如《20_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20_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20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20_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当然,海文考研团队也会出版自己的辅导教材,整理自己的一套讲义。
二、复习方法指导
1、明确目标。具体表现为给自己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时刻的提醒自己,只要自己努力过了,就能达到目标。
2、坚持不懈。任何目标的达成都是坚持不懈的结果,所以,在学习累了、厌了、想要放弃的时候,告诫自己,坚持下去就能有成功的希望。
3、劳逸结合。任何坚持都是件辛苦的事情,而人的体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在坚持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劳逸结合,不能将一根筋绷紧,要适时休息与娱乐。
4、学思交替。学习知识是为了应用,但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可能严格按照书本内容而来,所以,要注意思考,将思考融进学习,活学活用,能举一反三。
5、总结复习。人的大脑遵循着遗忘曲线规律,所以,为了避免学到的知识在还没有吸收之前就被遗忘,各位学员一定要注意分模块、分阶段总结、复习与巩固。
1.这个阶段的英语复习应该进入到真题和阅读强化的阶段。
2.这段时间单词一定不能断,建议每天抽出一定时间读一些真题的文章,培养语感,最好能够背下来。
3.对于阅读理解,经过前期的单词积累,现在是复习阅读理解的最佳时间,每天都需要抽出一定时间来复习。
4.每篇真题的阅读理解都需要做到精读,文章中的每一个单词和长难句都需要弄清楚,逻辑结构也需要分析,然后总结出题方式和答题技巧。
5.阅读虽然难,但也是有规律可循,比如每段开始的几句话一定会出题;遇到不认识的单词,猜测词义时90%能够在单词后面几句话猜到,只有10%是从上面找等等。
6.现在可以做整套真题,做真题的时候记一下时间,建议的做题顺序是,阅读、作文、新题型、翻译、完型,建议选在下午与英语考试时间相一致的时间段。
7.提醒大家,英语靠的是日常的积累。建议大家循序渐进,按照计划,有序前行,不可在最后阶段着急。现在每天做二十篇阅读,背十篇作文这样只会使你筋疲力尽,还会因为错误率高而失去信心。
政治
8.政治的话,大家可能用的教材都不太一样。一定要坚持用一本书,看几遍永远比几本书都看一遍强百倍。
9.政治关键是做客观题,你是否能够打高分就看你客观题是否能打好。
10.现在你应该已经选择一本习题在做了,一定要认真做,最好做两遍。如果没有时间,第二遍也要把那些做错的好好做做。
11.最后一个月的时候是背大题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把时间都用到刀刃上吧,踏实复习才能取得好结果。
数学
12.这个阶段,数学的实力基本上已经定型,但肯定还会提分的空间。剩下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建议大家无论以前怎么样,都应该回归到真题和课本上面。
13.真题一定要认真做,可以第一天按照模拟的环境做真题,第二天进行总结。
14.你做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发现有一定的规律。之后,一定要对真题进行分类总结,特别对于你掌握不太好的地方,比如中值定理的相关证明可能有好几种类型,如果你把它总结到一起对于记忆就会非常的好,以此类推其他的相关知识点也是这样。
专业课
15.这个时候,做真题不单纯是几道题目,关键是要通过真题,把握专业课考核的重点和难点。
16.现在可以根据三到五年的历年真题,在所用的参考书目上把所有曾经考到的知识点全部标注一遍,勾勒出一份属于自己的专业课考纲。在复习的时候,将重要的知识点加强理解、记忆、掌握和运用。
17.同时,要学会自己总结、设计题目。有些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在书上找不到即成的答案,为了避免所答非所问,除了自己总结答案之外,还要查阅一下笔记或者辅导书上是否有答案。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3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4
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层研讨会上的讲话
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这个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最后一点我想讲在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黎明老师是我的老师,他在创新型思维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们觉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这种三元的逻辑会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虑如何让中国人聪明起来,在思维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们讲利益的鼓励包括发奖章,包括发创新奖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励和创新的机制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5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总的体会是;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读刑法心得体会篇6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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