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仲裁申请书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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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写申请书之前,一定要先明确好自己申请的诉求,在申请书中,用词要简练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或难以理解的术语,下面是美篇巴巴小编为您分享的反仲裁申请书参考5篇,感谢您的参阅。

反仲裁申请书参考5篇

反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年12月25日至20××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年12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反仲裁申请书篇2

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路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区xx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xx)xx字第xx号的《xx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系列的附件,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软件使用费、滞纳金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拖欠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为此,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贵委员会也已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特向贵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反仲裁申请书篇3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应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

二、分类

1、表格式

2、文章式

三、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至此xxx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四、注意事项

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反仲裁申请书篇4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squo;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squo;。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如果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适当调整的话,我方主张适用《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代理人:谢彦杰

反仲裁申请书篇5

申请人焦__,女,___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__省__市__路5号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__市__区并__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刘__院长。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__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___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___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__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__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__

___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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