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个人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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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个人心得体会8篇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1

7月15日,我校组织学习了《义务法》,通过学习和我在网上阅读了《义务法》的有关规定,使我对《义务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学,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幼教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义务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事业。

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幼教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当你走进幼儿园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孩子、爱护孩子,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孩子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孩子。教师只应在乎孩子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2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振兴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权与受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权与受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者与受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权与受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的资格。

二、受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权在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机会。”第36条规定:“受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者在受机会和受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法》、《义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劳动技术和职业,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3

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事业,为人师表。在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

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政策和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的事业,忠心于的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4

通过认真学习《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5

学习了新《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义务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再次,新修订的《法》提出提高义务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6

(新义务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学习新的义务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这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我发现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讲到启发式、学生要保持主动性,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学改革的方向。从另一方面来理解,这也是对应试的抨击。

新的义务法还明确规定了我们教师的各种权利,但是,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经过这次的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也有的老师说: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同时我还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经过这次的学习,我懂得了: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对象健康成长。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7

新修订的《义务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相对于其他人群而言,领导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均衡问题。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义务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令人拍手叫好。

作为基层工作者,感觉到学生的差异的确很大。但事实证实孩子们在差不多水平的情况下,在教师的因材施教中能得到比较好的发展。专家认为,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均衡,因为不均衡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法个人心得体会篇8

通过前段时间学校组织学习义务法的学习,使我对《义务法》有了新的认识。

?义务法》从学生、学校、教师、教学等几大方面阐述了《义务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都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师德修养。《义务法》赋予者新的义务,在实施素质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新风。通过学习《义务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喜欢孩子,爱护孩子,服务于孩子,同时也是一名工作者的天职。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孩子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共事。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义务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我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小学工作者,刚接受这个神圣的职业,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孩子。因为当你走进幼儿园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孩子、爱护孩子,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孩子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孩子。教师只应在乎孩子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通过暑期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做好师风师德建设,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关爱学生的成长,发现学生的优点,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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